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方便群众就医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7〕4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加强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方便群众就医议案实施方案》业经十三届3次市府常务会议及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五日
加强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
方便群众就医议案实施方案
一、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政府主导,社区主办,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便民利民为原则,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设备比较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较高、监督管理规范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农民可就近享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办理目标。一是用两年的时间,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区医院所在地除外),个别人口密度不高且较为偏远的自然村保留农村卫生站。用两年时间改建、新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共143所,其中新建7所、改建67所、原租用房需新建69所。到2008年,通过提升农村卫生站建设水平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255所,增加108所,农村卫生站112所,减少101所。二是农村(社区)卫生站基础设施和设置条件达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省卫生厅等11个部门《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开展农村(社区)卫生站全员培训,全科医生占20%以上。
二、落实议案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办理议案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二)加大市、镇两级财政投入,改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和条件。
1、工作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1)建设和改造范围。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有关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最低150平方米标准建设,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原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已达到或接近150平方米的暂不列入改造范围;业务用房面积与150平方米有较大差距的,列入改造;其余应设置而未建成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用两年时间分批建成。其它自然村需保留的农村卫生站其业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40平方米)的,不列入建设范围;未达到农村卫生站标准的列入改造。据调查统计,改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共143所,分两年完成,其中2007年建成78所,2008年建成65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