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并统法字[2006]49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统计机构(以下统称为“县(市、区)统计局”):
按照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晋统字〔2006〕120号)文件安排和要求,市统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调查了解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查处在统计工作中的虚报、瞒报和拒报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推动统计工作和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检查内容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九)
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和统计执法队伍等基础建设情况;
(十)农业普查机构的建立、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经费的落实到位、基础条件的保障等工作。
三、检查步骤
检查从10月10日开始实施,11月15日基本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宣传《
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在做好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行自查,对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