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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五五”普法验收方案和省统计局“五五”普法验收方案执行。考核验收工作采取报送或听取总结报告、实地检查、审阅档案、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办法进行。
  市统计局将在2009年下半年完成对县(市、区)统计局和同级部门统计机构的普法验收工作。并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选、表彰全市统计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向省和国家统计局推荐全省、全国统计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五、组织与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
  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统计局、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
  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级统计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在统计普法宣传上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加强对下级统计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统计“五五”普法不走过场。
  (三)要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年度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尽力解决基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条件,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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