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培训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是顺利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人才基础,也是全面推动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统计局要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配备、培养工作,确保每个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统计局负责各县(市、区)统计局和市直各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统计局负责乡镇和本辖区各单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工作应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
5、积极开展面向地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要采取法制讲座、培训、函授等办法,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习
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成为遵守
统计法、执行
统计法的模范。认真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动将
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举办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统计法制培训班,增强各级各单位领导干部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意识和能力。
6、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统计局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各级统计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保证每年进行三至五次法制讲座。建立各级统计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市统计局将继续坚持把统计法列入县(市、区)统计局长进修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各县(市、区)统计局也要把统计法列入各种培训和理论学习内容。
7、重点加强对统计人员和统计法制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统计局和部门统计机构要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函授、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坚持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相结合,把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建立学法用法制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在组织集中学习的同时,确保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小时。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实行统计执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轮训制度,使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