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象与要求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统计局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
(一)积极组织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认真学习
统计法和现代统计知识,使他们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为贯彻执行
统计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坚强后盾。
(二)各级统计局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
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牢固树立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
统计法、执行
统计法的表率。要学会运用
统计法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做到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实行统计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
广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真正树立起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真正树立起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
统计法的正确实施。
(三)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
统计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统计局要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融入到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中,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