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房屋产权证明费的批复
(苏价房地字〔2004〕255号)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转报市房地产监理处“关于确认房屋产权收取证明费的请示”(苏房[2004]监字发第011号)报告收悉。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解决居民群众、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因历史遗留和申办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不能登记的问题,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关于确认房屋产权收取证明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因拆迁更名安置,继承、受遗赠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改变,或因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不全,确需确权的房屋,应根据“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房屋产权证明费。
二、房屋产权证明费属服务性收费。收取房屋产权证明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并向委托方出具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证明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1.5%(含评估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确权部门根据确权的难易程度等,适当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