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制定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情况;
(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确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目标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对考核的结果,由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计分办法逐项进行打分,按分值高低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