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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6〕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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