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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职工及其配偶居住的部队住房已参加了房改,或由个人出资参加了部队集资建房的;

  (八)职工及其配偶已出租、出借公有住房的;

  (九)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后又上市交易的;

  (十)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转售给职工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购买的私房、商品房、由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自建住房的;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住房的;

  (四)职工及其配偶继承、受赠住房的;

  (五)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住房的。

第六章 国有企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国家和省、市房改政策的统一指导下,按照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要求,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对经济实力较强、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办批准后施行。

  无力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特困国有企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暂缓实行住房补贴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无力发放住房补贴的住房困难国有企业,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其售房价格一律按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土地作为单位补偿,职工负担建设成本费用,将未计入成本部分的政策优惠、土地费用和部分配套费用作为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准参加集资建房的国有企业无房职工,从市住房办下达集资建房文件的次月起,夫妇双方单位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退还原单位。对参加集资建房后符合差额补贴条件的,可在夫妇双方单位按差额补贴办法申领差额住房补贴。

第七章 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职工,不得退掉原有住房申请全额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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