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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资金、扣除专项维修基金后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单位划转的住房折旧资金、单位福利基金、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在制定住房补贴方案前,须对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实行微机管理,并须将信息资料报市住房办备案。未完成住房普查建档的单位,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发放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并公示、市住房办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制定的住房补贴分配方案及核定的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名单、工龄、职务、补贴数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应予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办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市住房办审核。经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资格进行认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改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审核确定,并予下达住房补贴的年度补贴计划和拨款指标。

第五章 现住房的认定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住房的(含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成本租金标准租住或无偿居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以及单位补贴租住私房的;

  (三)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已经市住房办批准的集资建房或购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包括领到或未领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因产权和土地纠纷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明、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的;

  (五)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或租住的公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获得货币补偿或拆迁安置的;

  (六)职工个人非全资购买的普通商品房和由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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