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无房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额=当年核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240;

  市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为1995年7月1日,此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此前工龄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经测算,市区职工住房基准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额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元和5.15元燉年。

  第九条 住房补贴按下列方式发放:

  (一)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二)在职“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无房新职工”和“未达标新职工”,其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其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以申请时的职务和被聘职称为准。

  (四)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0年,即240个月。

  第十条 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职工在2007年6月30日前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的外,仍可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2007年7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企业新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单位腾空旧住房一律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出售现有公房的收入,除按规定提取专项维修基金外,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由财政预算、单位原有可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他自有资金等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财政全供预算单位和差供预算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扣除专项维修基金后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编制人数和财政供给比例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扣除专项维修基金后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公有住房租金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