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房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额=当年核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240;
市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为1995年7月1日,此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此前工龄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经测算,市区职工住房基准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额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元和5.15元燉年。
第九条 住房补贴按下列方式发放:
(一)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二)在职“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无房新职工”和“未达标新职工”,其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其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以申请时的职务和被聘职称为准。
(四)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0年,即240个月。
第十条 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职工在2007年6月30日前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的外,仍可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2007年7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企业新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单位腾空旧住房一律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出售现有公房的收入,除按规定提取专项维修基金外,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由财政预算、单位原有可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他自有资金等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财政全供预算单位和差供预算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扣除专项维修基金后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编制人数和财政供给比例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扣除专项维修基金后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公有住房租金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