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形式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本方案实施前,职工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安居工程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和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
(二)虽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安居工程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三)按原有职务、职称已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安居工程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和集资房,下同),由于职务、职称变动形成新的未达标的。
第六条 享受住房补贴的对象分为“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无房新职工”及“未达标新职工”。
1998年12月31日(含,下同)以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的职工称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虽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但租、购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称为“未达标老职工”;1999年1月1日(含,下同)以后参加工作且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的职工称为“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至本办法实施前,虽享受优惠政策但租、购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称为“未达标新职工”。
第七条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工资收入、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等因素测算,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工资收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变化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住房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一)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4×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购房补贴面积+售房工龄折扣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4×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已租、购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