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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一套建筑面积为60m2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由职工自行购买普通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含科级和初级职称人员)80 ㎡;县、处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100 ㎡;地、厅级干部(含高级职称人员)120 ㎡。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职级,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党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全额和差额供给的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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