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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四、资金收缴与管理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具有常驻户口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居住在本市辖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计入家庭帐户, 市、县(市)区补助资金做为大病报销基金。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鼓励和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及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当地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不允许任何地方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居民垫付合作医疗资金,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制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不允许弄虚作假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或将已到位资金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抽回或挪用。

  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专用帐户,专户基金只能用于对医疗机构、参合城镇居民的结算和补助,不得用于任何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结算无关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也不得用于财政预算周转和平衡预算。基金利息转入基金使用。

  五、规范服务,全面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条件,择优选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医药费用负担。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区域界限,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使参合城镇居民能够持合作医疗证在全县 (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城镇居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快改善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条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合理、高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加强督导,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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