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平政〔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吃药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动报销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负担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全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及时成立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及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强化宣传,增强城镇居民的自觉参合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意义、参合办法、参合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销和管理办法等,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健全机构,保障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不得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县(市)、区政府要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所有经办人员均要接受上岗培训。各经办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办事规范有序,内部监管有力,工作透明高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