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公布。
二、征收办法及财务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市物价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征收范围中第1、2、3、6、8、10项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第4项由市房管部门代征;第9项由市城建部门代征;第5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第7项涉及的平煤集团等企业,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股份制企业、个体企业、地方国有矿山、洗煤企业及非煤矿产业(金、铁、铝等其它矿业)由市国税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加盖“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专用章”,各县(市)、区票据加盖“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专用章”,严格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对逾期不缴或拒不交纳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按照《
价格法》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
(一)报批程序
使用单位向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调查测算,按基金使用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28号文件精神,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