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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政〔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及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规范。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严格按照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文件规定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旅栈、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其标准是:

  (一)旅栈业按经营收入的1.5%-3%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

  (四)房屋出租(含出租柜台)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1%计征。

  (六)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煤炭行业回采率在65%(含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含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含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其他矿业(金、铁、铝等)每销售一吨征收3-8元。

  (八)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0.15%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0.15%计征。

  (十)水、电、气、热力等国家管理的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次性提取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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