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政策的通知
(苏价房地字〔2006〕175号、苏房管〔2006〕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以租不能养房的状况,增强直管公房的养护维修能力,逐步改善直管公房的整体质量,进一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非成套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砖混三等,由现行每月0.92元/㎡调整为每月1.10元/㎡;砖木二等,由现行每月0.86元/㎡调整为每月1.03元/㎡;砖木三等,由现行每月0.75元/㎡调整为每月0.90元/㎡;简易结构由现行每月0.58元/㎡调整为每月0.70元/㎡。其它结构公有住房租金暂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各类直管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表
(元/㎡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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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结构等级│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 │(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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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二等 │2.04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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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一等 │1.82~2.50│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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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二等 │1.40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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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三等 │0.92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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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一等 │2.07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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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二等 │0.86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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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三等 │0.75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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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结构 │0.58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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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金标准调整后原来实行的各项租金减免优惠政策不变:
1. 1937年7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租住直管公有住房,调整后的租金净增支部分全额减免;
2. 1937年7月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老职工等租住直管公有住房,调整后的租金净增支部分按50%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