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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政策的通知
(苏价房地字〔2006〕175号、苏房管〔2006〕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以租不能养房的状况,增强直管公房的养护维修能力,逐步改善直管公房的整体质量,进一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非成套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砖混三等,由现行每月0.92元/㎡调整为每月1.10元/㎡;砖木二等,由现行每月0.86元/㎡调整为每月1.03元/㎡;砖木三等,由现行每月0.75元/㎡调整为每月0.90元/㎡;简易结构由现行每月0.58元/㎡调整为每月0.70元/㎡。其它结构公有住房租金暂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各类直管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表

            (元/㎡使用面积)

┌──────┬─────┬─────┐
│住房结构等级│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      │(元/㎡) │(元/㎡) │
├──────┼─────┼─────┤
│钢混二等  │2.04   │不调整  │
├──────┼─────┼─────┤
│砖混一等  │1.82~2.50│不调整  │
├──────┼─────┼─────┤
│砖混二等  │1.40   │不调整  │
├──────┼─────┼─────┤
│砖混三等  │0.92   │1.10   │
├──────┼─────┼─────┤
│砖木一等  │2.07   │不调整  │
├──────┼─────┼─────┤
│砖木二等  │0.86   │1.03   │
├──────┼─────┼─────┤
│砖木三等  │0.75   │0.90   │
├──────┼─────┼─────┤
│简易结构  │0.58   │0.70   │
└──────┴─────┴─────┘


  (二)租金标准调整后原来实行的各项租金减免优惠政策不变:

  1. 1937年7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租住直管公有住房,调整后的租金净增支部分全额减免;

  2. 1937年7月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老职工等租住直管公有住房,调整后的租金净增支部分按50%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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