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并环发[2006]15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环保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并结合太原市实际,在去年对太钢、太化、煤气化、一电、二电、西山煤矿总公司、狮头水泥、东山电厂、重机、晋机十大企业作为我市首批发放排污许可证单位并于2006年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决定至2006年底在全市范围内80%以上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调查
摸底调查范围:辖区内的焦化、采煤、选矿、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化工、电镀、电石、金属镁、铸造、锻造、铁和金、造纸、水泥、洗煤、制药、机械加工企业;餐饮业、洗浴业;2004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含锅炉)。按行业分类并汇总排污单位名单于2006年2月28日前上报太原市排污许可证发放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二、组织培训
太原市排污许可证发放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于2006年3月初组织排污单位进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填报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