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完善事故监测、预警、报告等制度
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事故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尽量将事故限制在初发阶段和局部地区,防止事故扩大化。
4.3 完善电力系统应急预案
4.3.1 电网企业应急预案。清远供电局会同发电企业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制定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和电网“黑启动”预案,一旦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清远供电局直管及代管7个县(市)级以上供电局也应制定所辖范围电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
4.3.2 发电企业应急预案。清远市辖区内主要并网运行的各发电企业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故下发电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失去外部电源的情况下,参与“黑启动”的水电厂要做好自动启动工作,火电厂在厂用电恢复后立即启动。
4.3.3 完善应急保安电源。清远供电局所属调度机构、各县(市)级供电局及其调度机构、各水力发电站、火力发电厂必须按照设计规程和有关规定配备应急保安电源。
4.4 落实社会应急责任
市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应落实各单位的社会综合应急职责分工,一旦突发严重大面积停电事件,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
4.5 完善重要用户应急准备
电力监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辖区内的重要用户做好必要的准备,包括准备自备电源、应急照明灯,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技术人员,提高抵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能力。
4.5.1 下列单位应按照一类标准配备应急供电设施:
(1)县级及以上党、政、军办公场所;
(2)铁路、港口、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各级指挥调度中心,重要场、站等;
(3)金融单位、主要新闻媒体、疾病控制中心、医院(县、区级以上)、矿山、危险品仓库、监狱,化工、钢铁等易造成重大设备损害和有毒物质泄漏的单位或企业。
一类应急供电设施配备标准要求:配备适当自备发电机组,可在5分钟内恢复本单位供电;发电机组容量应保证在停电期间维持本单位基本运作和保障人身安全的电力供应。
4.5.2 下列场所应按照二类标准配备应急供电设施:
(1)人群集中的在中型商场、娱乐、体育、休闲和餐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