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四项教育奖励制度的决定
(清府〔20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创建等级学校进程,加速整合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鼓励广大山区教师扎根山区,安教乐教,努力为清远教育跨越式发展建功立业,实现我市教育争当山区发展排头兵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四项教育奖励制度,对当年评上地市级以上(含地级市)等级学校的校长、学校上规模的校长、教育强县和教育强镇以及获地市级以上(含地级市)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一、地市级以上(含地级市)等级学校校长奖励制度
凡当年新取得地市级以上(含地级市)等级学校的校长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地市级学校、地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奖励6000元。
(二)省一级学校、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奖励8000元。
(三)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奖励10000元。
二、学校上规模的校长奖励制度
当年新达到上规模的学校校长,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达到48个班、2400人,60个班、3000人,100个班、5000人,120个班、6000人,分别奖励6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
(二)市区、县城中小学:办学规模达到40个班、2000人, 60个班、3000人,100个班、5000人,120个班、6000人,分别奖励6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
(三)乡镇小学:办学规模达到24个班、1200人,36个班、1800人,48个班、2400人,分别奖励6000元、8000元、10000元。
(四)乡镇初中:办学规模达到30个班、1500人,48个班、2400人,60个班、3000人,分别奖励6000元、8000元、10000元。
三、教育强县、教育强镇的奖励制度
凡当年获得省“教育强县”称号的,一次性奖励该县(市、区)政府30万元。
凡当年获得省“教育强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该镇(乡、街道)政府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