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精神,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对《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基本农田易地保护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经省政府批准的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提出我市的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