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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无传销县(市)”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无传销县(市)”的决定
(清府〔2007〕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府办《清远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和无传销社区申报办法》(清府办〔2006〕72号)的规定,市打传领导小组对阳山县、连州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申报“无传销县(市)”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考核评定,四县(市)均达到了无传销县(市)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阳山县、连州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上述四县(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打传成果,防止传销回潮;请其他还未达到无传销县(市)要求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打防结合,群策群力,争取早日成为无传销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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