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危险物品环境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并环发[2006]20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市民营经济区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体系,消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45号)、《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9号)以及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物品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物品环境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运输部门和放射源销售、使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运输部门和放射源销售、使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运输部门和放射源销售、使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环境安全措施,以及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4、各县(市)、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运输部门和放射源销售、使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排查情况,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5、各县(市)、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6、各县(市)、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装备建设情况。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专项检查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运输部门和放射源销售、使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专项检查的重点:
1、重要河流及其支流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
2、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运输部门和重点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
3、化工企业集中区、化工工业园区和伴生放射性尾矿存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