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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规划体系,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严格实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全市探矿权设置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我市铝土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粘土矿等乙类矿产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市场机制,有计划地向社会投放矿业权,实现勘查规范、开发有序。

  (二)加强矿业权审批管理

  落实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大力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坚持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防止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牟取暴利的行为。严格矿业权准入制度和审批条件,完善审批程序。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资质条件以及勘查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有关申报手续。加强矿业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行政。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矿业权网络化管理。

  (三)加大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力度

  继续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新设矿业权,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和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以外,其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按照规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无风险和不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泥页岩、建筑用石英砂、河砂、砖瓦用粘土等矿种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灭失且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区域;经储量检测可直接进行开采的地表矿。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认真做好我市煤炭资源全面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铝土矿等矿产资源全面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四)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等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分配比例,待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出具体办法后认真实施。市里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公益性地质事业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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