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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推进铝土矿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所有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划区域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二次整合。逾期不参与整合或以包代管、以挂靠方式进行假整合的,上报发证机关废止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对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等浪费资源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矿业权或停止配置新资源。严格落实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等约束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深入开展以铝土矿资源为主要原料的非铝工业企业的治理整顿,坚决制止盲目投资以铝土矿资源为主要原料的项目。积极鼓励氧化铝、电解铝等优势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拉长铝工业产业链条,提高整体竞争力。

  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通过资源整合和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围绕煤炭资源,打造煤炭开采加工综合利用产业链条;围绕铝土矿资源,打造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产业链条;围绕非金属矿产资源,打造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综合利用产业链条。围绕我市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煤电铝一体化、煤化工、盐化工和碱化工等产业。对规模大、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以及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优势企业,要优先配置资源,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各县(市)、区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非法采矿行为。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在地质勘查、储量核查、矿业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开发利用方案等要件的编制和审查行为。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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