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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力度

  (一)继续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巡查,构筑防范体系。对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收缴炸药、拘留人员、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吊(注)销有关执证照、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矿业行为。对以采代探行为,按无证采矿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采矿、未经批准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探矿权人连续2年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1年之内2次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2年内不得申请矿业权。凡在储量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等,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对在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铁路、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开采的,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

  (二)继续集中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

  对国家确定的鲁山铁矿区和省确定的汝州重点整顿县(市)继续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煤、铝、铁、铅、锌、盐等矿种实行重点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规定,加强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管理,认真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等违规开采行为,规范审批管理,保持健康有序的开发秩序。

  (三)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继续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力度,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做好按期关闭小煤矿的关闭工作,确保到期一个、关闭一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文件规定的16类煤矿的关闭工作。对我市原规划为独立块段的小煤矿,继续坚持不扩大矿区范围和矿产储量。对于采矿许可证2008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按期实施关闭;2008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但不具备改造为9万吨燉年及以上资源条件的小煤矿,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对于资源条件允许的,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改造为9万吨燉年以上矿井;凡逾期不改造成9万吨燉年以上矿井的,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予以关闭。加强对国有煤矿整合小煤矿的管理。严禁小煤矿借整合之名挂靠大矿,逃避整合和关闭;严禁国有煤矿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小煤矿。对资源条件好、规模大并且已经完成整合任务的小煤矿,鼓励其整合加入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原规划的地方国有煤矿,一律按照省定整合方案要求整合加入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没有参加整合的地方国有煤矿,逐个进行甄别,资源条件较好的,积极引导其就近整合加入省骨干煤炭企业。做好整合煤矿技术改造期间的监督管理。按照“一个煤矿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对多余的生产系统及多余井筒坚决关闭到位,防止边技改边生产和不技改偷生产现象发生。对违规违法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关闭。按照安全设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认真做好技改矿井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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