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环发[2006]32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县(市)环保局:
为在市环境保护系统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环保部门法治建设, 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二日
太原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保证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依法行政,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保行政执法体系,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并政发[2006]4号),在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环保部门法治建设,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合法权益,强化执法责任,全面推进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进程。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
组 长:梁丽明(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刘 福(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张智杰(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安武(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贾瑞芳(市纪检委驻环保局监察室主任)
刘明君(市环保局人事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