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环保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并环发[2006]35号)
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市委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06年的环保工作要突出抓好八项创建工程,其中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要开展创建环保示范工程,通过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从而进一步规范、带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为做好环保示范工程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安排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创建时间安排
1、3月25-4月5日:对创建环保示范工程单位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并将《太原市环保示范工程申报表》发至各有关单位,企业填报后于4月5日前报市局开发处;
2、4月5日-10月10日:组织各单位对照太原市环保示范工程标准开展创建工作,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逐项落实,完成创建任务;
3、10月10-10月31日: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对参加创建活动的示范工程进行自查自验,并将自查结果向市局申报;
4、11月1日-12月10日: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对推荐的环保示范工程组织验收,择优确定10个环保示范工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进行表彰。
二、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工程从立项到建成过程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在施工及试生产过程中未发生污染或扰民事件,并一次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环境保护审查、审批符合国家规定程序且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建设工程: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措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检验标准。
2、污染物排放符合批复文件和现行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已采取恢复措施,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得力。
3、工程的清洁生产水平先进;工程的污染治理、处理技术及措施先进,工程的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的措施先进,在本行业内具有推广及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