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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价房地字〔2007〕100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文件精神,切实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实行优惠政策住房价格管理,切实维护中低收入者和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3%以内。要根据政府的要求,合理确定定销商品房、动迁安置房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确保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普通商品住房成本约束机制,提高房价管理的科学性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95号)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切实加强普通商品住房成本监审和认证,重点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从紧审核,坚决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不合理成本列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滚动开发、分期实施等因素满三年以上的土地评估严格把关,其评估的土地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地区同期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价格水平;进一步清理各项涉房收费,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三、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规范房价行为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切实规范房价行为,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按照《苏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苏价房地字〔2005〕191号)的要求,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套一标”,应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以内,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并在销售前将价格公示情况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把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套一标”规范于开盘前,贯穿于销售始终,倡导明码实价,使商品房价格真正在“阳光”下运行;要充分发挥价格协会的作用,提倡并支持房地产经营者向社会作出房价诚信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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