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红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5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当前已进入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俗称“红眼病”)的高发季节,为预防控制“红眼病”在本市的传播流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红眼病”的监测报告
(一)各监测点医院(附件1)要做好“红眼病”高发季节(6月15日~9月15日)的传报工作。按有关要求每天向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进行监测报告。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二)各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在诊疗工作中一旦发现3例以上来自同一单位(包括学校、居民点、公共场所)的疑似“红眼病”病人,应立即向医院所在的区县眼病防治机构电话报告,由区县眼病防治机构进行初步的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报告市眼病防治中心。
(三)市眼病防治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红眼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单位的防治管理
本市“红眼病”防治重点人群是儿童、学生和农民工;防治的重点场所和单位包括学校、幼托机构、游泳池、农民工聚集地、集贸市场、证券交易所、理发店、浴场等。在“红眼病”高发季节,各级眼病防治机构要针对上述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开展“红眼病”防治指导,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有关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机构“红眼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