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非法营运专项整顿行动的通告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辆非法营运专项整顿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依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二项规定,凡单位和个人自有的车辆,未申请办理经营道路运输手续的,不得经营道路运输。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非法营运的人力车、摩托车及未经批准的残疾人(残疾人无证驾驶的,有证不是残疾人的)代步车,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限期补办经营手续,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运输经营者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对被予以证据先行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执法部门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交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是否为公职人员参与非法营运和充当保护伞。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或为非法从事客运出租者提供保护并从中收取好处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妨碍、干扰和阻挠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