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真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办好惠民医院。
5.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以及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行为。
(三)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1.加强对国家和省、市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的行为。深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市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农民建房、殡葬、身份证办理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坚决纠正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收费和摊派;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认真落实《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严格执行《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2.集中整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
3.规范村级组织及村干部的经济管理活动。推进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有关要求,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