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南府办〔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信访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周红波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李 耕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委 员:易 坚 市信访局局长
范卫东 市法制办主任
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
黄玉丽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呈业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由易 坚、范卫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玉丽、李呈业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
二、工作职能
(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因信访人不服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2.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工作部门重要、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进行复查(复核),并形成复查(复核)意见;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
4.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具体复查(复核)工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并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工作部门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