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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收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收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收集整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族古籍办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16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南宁市壮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古籍大多是通过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口传心授代代传承下来,用民族古文字撰写的少数民族古籍也均为手抄本,这些少数民族古籍大都分散在民间,多以非物质形态存在,“人亡物失”,流失严重,许多少数民族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一)成立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委主任、市文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族、文化、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市志、档案、《南宁日报》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民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文化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从市民委、市文化局及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的会务筹办、上下联络、综合协调、起草相关文件和材料、整理报送信息、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专家工作组和专家顾问组。专家工作组从市民委、市文化局、市志办、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等单位抽调或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承办和实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具体任务。

  专家顾问组从中央民族大学、自治区民族古籍办、自治区民族研究所、自治区博物馆、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学院等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具体指导和参与首府南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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