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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一等奖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二千元

  二等奖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一千元

  三等奖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五百元

  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可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试验研究报告、调查考察报告,有关图纸,学术论文或科技管理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实际应用情况等。

  第八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或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项目中某个单项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上。

  二、民办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技术进步奖项目,可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报,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对此类项目应一视同仁,并按上款程序审批上报。

  三、凡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也不予授奖,待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九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为我市四化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经批准的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公布之日起满六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再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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