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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12月19日 珠府字[1986]59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科技管理,栽培、养殖、动植物保护,施工。设备制造以及质量检验,标准计量、测试、医疗卫生、环境建设和保护,交通运输,科技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技成果,属于:

  1、本市首创的;

  2、本市同行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环境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贡献突出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移植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技管理、质量检验和标准计量,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测试、科技情报等工作中,贡献突出并取得重大效果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成果。

  第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下列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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