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煤(焦)炭发运站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任务(第二批)的通知
(并环发[2006]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太原市煤(焦)炭发运站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政办发[2006]31号)的要求,经市环保、规划、经委和铁路等部门现场勘查和审查研究,决定对不符合市政府要求的太原制管厂等10个煤焦发运站(已由太原铁路局下达了停止煤焦发运业务计划),限期于2006年8月1日前,做好站台存货处理工作。为确保停用后的煤焦发运站整治任务的按期完成,现要求有关单位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站台所有煤焦全部清理完毕。对逾期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环保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附件:第二批煤焦发运站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任务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二批煤焦发运站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任务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治理内容 完成期限
皇后园站
1 煤焦集运站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2 市政公司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太原东站
3 晋安化工厂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4 490库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三 给 站
5 太原制管厂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太原西站
6 山纺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北营
7 市木材公司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玉门沟站
8 风声河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太原北站
9 加二线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
10 北站货场 清理煤(焦)、保洁 2006年8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