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密组织,保证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各项具体工作,以适当形式公开债务偿还情况,保证偿还债务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和有序,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债权单位和债权人强迫学校停课,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坚决予以制止。
(四)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党政纪律监督机制,通过各新闻媒体宣传解决我市义务教育欠债有关政策,对统计确认的教育欠债数据进行张榜公布,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欺骗行为及时披露,严重者予以曝光。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偿债资金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教育欠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校的教育欠债必须始终坚持“认真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以县为主,统筹兼顾、逐步化解,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认真审核,核准数额原则。
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审计核查工作组,对所辖中、小学校的教育欠债认真进行清查和核实,确保教育欠债数额准确无误。
(二)分清责任,以县(区)为主原则。
重新确认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债权、债务,由县(区)政府承担重新清查和核实认可后的中、小学校教育欠债。
(三)统筹兼顾,逐步化解的原则。
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采取土地置换、资产抵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消化县(区)的教育欠债。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关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有关规定精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中属个人集资、借款的本金可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和工程队带资建设等债权人公开平等受偿。偿还欠债必须坚持先偿还本金、后清利息的原则。除已经判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按法院判决的原则和程序处理外,均按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办理。
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范围
我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具体范围是指从1990年起至2003年底前开工的实施“危房改造”、“普九”、“改薄”、“义教工程”等教育建设项目而产生的基本建设欠债。欠债的构成包括向银行贷款、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校舍建设的个人集资、借贷等。凡是已全部偿清的学校建设债务 (含采取土地、资产抵债)的,均不属解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