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
(一)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分别负责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本系统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市直各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本系统各级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后,以要适当方式征求本系统县(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主管该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于2007年3月3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分别填写《南宁市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南宁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直接报送市法制办审核。
(三)市法制办对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审核后,拟定《南宁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草案)》、《南宁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草案)》,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清理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清理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设定依据。根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对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立法权的市多数没有设定或者原来设定现已取消的,我市原则上也要取消。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对我市地方性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因此,市政府文件及以下层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二)关于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为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办事,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由市、县(区)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区)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简政放权可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下放给县(区)审批。市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时,对拟由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说明不能下放县(区)审批的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