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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放太原市2007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放太原市2007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通知
(并环发[2006]139号)


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06年9月13日印发了《关于初步核定太原市2006年第一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量公示的通知》,经过为期7天的公示,并经复核后,现依据《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核定太原市2006年第一批实施排污许可证单位2007年污染物排放许可量和排放许可浓度,有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的实现,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对年度超证排污者,发证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关闭或者停产。
  二、每月5日前,向发证机关及环境监察机构如实上报排污情况,经核定后作为每月或年度污染物排放量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在发生变化前15日内书面提交变更申请,注明变更的污染因子、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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