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锅炉用燃料监督检查的通知
(并环发[2006]141号)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境保护分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锅炉燃料储备已进入高峰期,为控制燃煤污染,依据《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19号)、《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标准(DB14/133-2005)以及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锅炉使用燃料的通告》等法规和通知精神,两局经研究决定,近期内开展锅炉用燃料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是在太原市境内生产、销售和在市区使用洁净型煤、洗选动力煤的单位,均属检查之列。
二、检查和重点抽查内容
1、生产、销售和使用燃料的单位,其质量是否符合《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标准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环保局《关于锅炉使用燃料的通告》的有关规定。
2、型煤重点抽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MJ/kg)、干燥基可燃硫(%)、收到基水分(%)和是否用粘土做粘结剂;洗选动力煤重点抽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MJ/kg)、水分含量(%)、干燥基含硫量(%)。
三、查处办法
对燃料质量不符合《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标准(DB14/133-2005)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环保局《关于锅炉使用燃料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的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按照《
产品质量法》和《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从严查处。
四、具体要求
1、从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采暖期结束,对全市洁净型煤、洗选动力煤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2、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各城区环保分局密切配合,对本辖区洁净型煤和洗选动力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洁净型煤和洗选动力煤质量进行抽查。
3、每月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环保分局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