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并环发[2006]148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执法局、环卫局,市交警支队,各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三区管委会建设局: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晋环发[2006]309号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生产、施工作业和道路运输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要求,加装环保收尘除尘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我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和拆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生产性扬尘和企业内部煤堆、料堆和渣堆的扬尘污染控制;市政部门负责市政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环卫部门负责道路和生活垃圾扬尘污染控制;交警部门负责车辆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性扬尘和企业内部煤堆、料堆和渣堆等的监督管理,杜绝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对煤堆、料堆和渣堆进行全封闭或建设挡风墙,安装喷淋装置,对暂不能全封闭或建设挡风墙的煤堆、料堆和渣堆必须进行绿网覆盖。同时做好锅炉房煤场的封闭和覆盖,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煤焦发运站的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对辖区内企业外部和道路两侧乱堆、乱放的煤堆、料堆、渣堆进行整治。
四、10月15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扬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生产性扬尘、煤堆、料堆等易起尘的散状物料堆、建筑及市政施工工地、生活垃圾、道路和运输过程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点、线、面源进行治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太原市环保局、太原市建管委、太原市国土局、太原市市政局、太原市执法局、太原市环卫局、太原市交警支队,将组成控制扬尘污染工作联合督查组对全市扬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各单位务于11月30日前将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太原市环保局、太原市建管委、太原市国土局、太原市执法局、太原市环卫局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