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
(九)其他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市、区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市环保局现场监察人员查证属实,且市环保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市环保局根据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被举报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0元/件的奖金奖励。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除外;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废水、废气排放超标的;
(三)因贮存不规范,引起危险废物撒落、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第十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水、废气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的;
(二)通过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偷排、直排废水的;
(三)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四)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的。
第十一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
(二)私自埋设暗管偷排、直排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