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环〔2007〕191号 2007年6月19日)
为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
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各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举报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信访办)统一受理公众举报。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众举报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
(二)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四)通过暗管、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不正当排放废水;
(五)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
(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增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设施;
(七)非法转移、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