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精神,现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征单位
(一)各城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
(二)客运、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二、征收任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度各城市区的征收额度由市建委测算后下达。
三、征收管理分配办法
(一)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足额完成征收任务的代征单位,市财政根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规定的征收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完不成代征任务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基本任务向各区财政征收补齐;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的单位,超额部分按市、区1:9的比例分成。
(二)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实行浮动政策。对各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见附表)。依据洛阳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考核标准,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每月对各区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四、代征单位有关手续办理
(一)与市建委签订《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