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
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机关可视情况开展回访、培训工作。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