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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 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九条 企业已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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