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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三年内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企业在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级“守合同重信用”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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