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工商同[2005]2号)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